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靠借款吃利息?出借人的权利义务

发布时间:2018-12-20  来源:中国法制新闻网  字体大小[ ]

  近年来,民间借贷案件和金融借款案件持续增多,借贷风险增高,出借人安全收回资金的的概率降低。在总结梳理案件中发现,自然人之间的借款,出借人追逐借款利息,约定的月利率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利率,以吃利息获利,借款人一般均难以承受,即便前期勉强能按月支付利息,后期也会无力支付利息偿还本金。不管是金融借款纠纷还是民间借贷纠纷,有相当高一部分案件,出借人没有尽到审慎审查义务,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能力,是否能够承受高额利息,借款用途是什么,担保人是否具有担保的能力。尤其是银行,作为金融机构,更应当严格审查信用等级和偿还能力,层层严格审批,但是在案件审理中发现银行存在违规发放借款、以及相关联系人作为业务经办人审查资料发放借款、审批进行书面材料审查,这样无疑增大了风险,这部分风险由谁来承担。

  高收益伴随高风险,当出借人没有尽到审查义务将款发放借款人,那么其应当预见到有本息均收不回来的风险,权利义务是对等的,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大美事。这种案件进入诉讼程序,依据生效裁判文书申请执行,借款人以及担保人没有偿还能力,其借款无法收回,这种风险其应当自己承当。所以,作为金融机构也好,自然人也好,要做理性的风险评估和判断,降低风险,有效减少损失,维护自身权益。(罗归海)

中国法制新闻网责任编辑亓淦玉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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